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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回顾】
北京睿德智知识产权管理有限公司,受上海索**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请人”)的委托,
兹对索**家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申请人”)在第31类“新鲜水果;酿酒麦芽;宠物用香砂”项目上注册的,
由商标局核准注册的第第60905162号“索菲亚”商标(以下简称“争议商标”),
依据《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提出评审申请。现提供详细理由和证据如下。
【商标对比】

【事件与理由】
(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申请的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第30条的规定,应依法予以无效宣告。
(二)争议商标还侵犯了申请人的在先商号权,且申请人在先商号经过使用,已经具有了一定的知名度,
同时申请人也一直将“索菲垭”作为主要品牌使用,侵犯申请人的在先使用权,违反了《商标法》第32条的规定,应依法予以无效宣告。
以上事实和理由说明,申请人是“索菲垭”系列商标的真正所有人。
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在先申请的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引证商标经过长期、广泛、持续地使用,在第31类商品上享有极高知名度,被申请人还侵犯了申请人的在先商号权。
【裁定结果】



【结 语】
关于第60905162号31类“索菲亚”商标无效裁定案例中,我司律师细究商标的含义,与引证商标做出区别,同时引证商标注册类别也不相同,最终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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