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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异议是指任何人认为商标局初步审定予以公告的商标不具有合法性,在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向商标局提出不应给予以注册的意见。
商标异议是《商标法》 [2]及其实施细则明确规定的,对初步审定商标公开征求公众意见的法律程序,
其目的在于公正、公开进行商标确权工作,提高商标注册审查质量。
商标异议的内容范围很广,既包括初步审定的商标与申请在先的商标相同或近似,
也包括初步审定的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的禁用条款或商标不具显著性,
还包括申请人不具备申请资格等。提出商标异议的可以是任何人,
即:既可以是商标注册人,也可以是非商标注册人,既可以是企业、事业单位,也可以是个人,既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非法人。
商标异议程序的设置,旨在加强社会公众对商标审查工作的监督,减少审查工作的失误,强化商标意识,
给予注册在先的商标权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一次保护自身权益的机会,杜绝权利冲突后患的发生。
异议人可以是注册商标权人、商标注册申请在先的申请人等利害关系人,也可以是任何其他公民或法人。
案件回顾
申请人基于下列事实和理由,依法对关于第77103814号“韩丽龙”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商标对比


事实与理由
一、异议人实力雄厚,“韩丽龙”作为异议人的主打品牌,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前就已经建立起了一定的知名度,具有较高影响力。
二、被异议商标“韩丽龙”与异议人第12945284号“韩丽龙”商标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的有关规定,不应予以核准注册。
三、被异议人非以使用为目的注册被异议商标的行为,势必会严重扰乱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和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被异议人基于进行不正当竞争、牟取非法利益的目的,
在异议人不知情的情况下企图以不正当手段注册被异议商标,其主观恶意明显,有违诚实信用原则。
根据《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被异议商标应当依法不予核准注册。
相关法律规定:
《商标法》第七条第一款相关规定:申请注册和使用商标,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第十条一款第八项规定: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八)有害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四、综上所述:异议人实力雄厚,“韩丽龙”作为异议人的主打品牌,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前就已经建立起了一定的知名度,具有较高影响力。
被异议商标“韩丽龙”与异议人第12945284号“韩丽龙”商标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的有关规定,不应予以核准注册。本案异议人出于对自身知识产权保护的目的对被异议商标提出异议申请,应当予以支持。被异议人非以使用为目的注册被异议商标的行为,势必会严重扰乱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和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被异议人基于进
行不正当竞争、牟取非法利益的目的,在异议人不知情的情况下企图以不正当手段注册被异议商标,其主观恶意明显,有违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被异议商标应当依法不予核准注册。
裁定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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