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商标异议答辩是指被异议人在法定期限内书面反驳异议理由的法律行为。
当申请注册的商标通过初审进入初审公告后的三个月异议期时,一旦他人提出异议,商标异议程序将启动。
申请注册的商标已成为异议商标。即使已发布注册公告,注册公告也无效
(注:为按时出版商标公告,《商标注册公告》往往在异议期满前几天安排印刷版本。
当他人的商标异议在异议期限截止日期前几天甚至最后一天提出时,再加上邮寄所需的途中时间,将出现异议和注册公告)。
申请人能否取得该商标的专用权取决于商标局对该商标的异议裁定。
案件回顾
申请人基于下列事实和理由,
依法对第77612018号“东方林龙”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异议答辩)
商标对比
事实与理由
一、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1-3在构图细节设计方面存在多处不同,使得诸商标整体外观及视觉效果区别明显,共存不会导致相关公众产生混淆,不构成近似商标。
二、异议人提供的证据材料不足以证明引证商标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日前已达到驰名商标的保护标准;并且,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在诸多方面存在明显差异,不构成对引证商标的摹仿。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及使用不会误导公众,也不会损害异议人的利益。被异议商标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应当予以核准注册。
三、被异议商标经被异议人宣传推广,已与被异议人建立了唯一对应的关系,不会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被异议人花费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对商标进行宣传推广,驳回必然造成大量不必要的浪费,与全球提倡低碳环保的理念背道而驰。
综上,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1-3并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答辩人申请注册该商标系出于企业经营和品牌建设的合理需要,没有任何不正当的主观恶意。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并不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十条的规定。异议人的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恳求商标局驳回异议人对“东方林龙”商标的异议,核准对其“东方林龙”商标的注册。
裁定结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