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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回顾
申请人基于下列事实和理由,
依法对第77612018号“东方林龙”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异议答辩)
商标对比

事实与理由
综上,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1-3并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答辩人申请注册该商标系出于企业经营和品牌建设的合理需要,没有任何不正当的主观恶意。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并不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十条的规定。异议人的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恳求商标局驳回异议人对“东方林龙”商标的异议,核准对其“东方林龙”商标的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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