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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回顾
申请人基于下列事实和理由,
依法对第79628707号“古汾坛及图”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异议答辩)
商标对比

事实与理由
一、被异议商标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理由如下:
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1-2在构图细节设计方面存在多处不同,
使得诸商标整体外观及视觉效果区别明显,共存不会导致相关公众产生混淆,不构成近似商标。
二、被异议商标经被异议人宣传推广,已与被异议人建立了唯一对应的关系,不会造成相关公众混淆。
被异议人花费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对商标进行宣传推广,
驳回必然造成大量不必要的浪费,与全球提倡低碳环保的理念背道而驰。
裁定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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