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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基于下列事实和理由,
依法对第78776812号“宝竹”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异议答辩)
商标对比

事实与理由
二、答辩人在行业内具有较高知名度和美誉度,并无攀附他人品牌知名度的必要。答辩人申请被异议商标是出于生产经营的正常需要,其行为正当且合理,未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也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被异议商标并未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的规定,应当予以核准注册。
三、被异议商标经被异议人宣传推广,已与被异议人建立了唯一对应的关系,不会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被异议人花费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对商标进行宣传推广,驳回必然造成大量不必要的浪费,与全球提倡低碳环保的理念背道而驰。
综上,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1-10并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答辩人申请注册该商标系出于企业经营和品牌建设的合理需要,没有任何不正当的主观恶意。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并不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三十条的规定。异议人的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恳求商标局驳回异议人对“宝竹”商标的异议,核准对其“宝竹”商标的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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