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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基于下列事实和理由,
依法对第76002715号“北冥有渔”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异议答辩)
被异议商标

事实与理由
一、答辩人在行业内具有较高知名度和美誉度,并无攀附他人品牌知名度以及作品著作权的必要。
答辩人申请被异议商标是出于生产经营的正常需要,其行为正当且合理,
被异议商标并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应当予以核准注册。
二、被异议商标经被异议人宣传推广,已与被异议人建立了唯一对应的关系,不会造成相关公众混淆。
被异议人花费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对商标进行宣传推广,
驳回必然造成大量不必要的浪费,与全球提倡低碳环保的理念背道而驰。
综上,被异议商标具有很强的显著性与独创性,且被异议商标是被异议人出于生产经营的正常需要,
其行为正当且合理,未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并未扰乱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及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异议人的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恳求商标局驳回异议人对“北冥有渔”商标的异议,核准对其“北冥有渔”商标的注册。
裁定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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